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17974410。
法定代表人:凡佐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77236.71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58元、公告费690元、申请执行费555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但查控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3于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的XX牌轻型普通货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志勇
书 记 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