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与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059号 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南段星泰源大厦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623D。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被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中段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717974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黔能建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自愿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重庆肃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