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归真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归真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座2908。
法定代表人:殷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152-1号(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归真美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归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归真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常青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为黄陂盘龙经济开发区许庙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常青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归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