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1050号
申请人: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1区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58199118。
法定代表人:罗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姑**152-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1908066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2263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常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12263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