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昕靓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靓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12。
法定代表人叶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正街**iv>
法定代表人李燕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同启,男,汉族
***靓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熊同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靓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熊同启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弘业俊园A座(不动产权证书号:昌xxxxxxxx)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英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员  孙兆松
书记员  吴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