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

天门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执13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门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天仙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实际冻结和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部建设武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543.17元。申请执行人天门格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云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聂少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