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东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107号
申请人: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西区7栋3-702室(6)。
法人代表人:谭炜,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莉,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寒光,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
法人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仁,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东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2021年3月24日,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致合尚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陈蔚红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朱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