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6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668427.60元,已执行标的额84500元,未结标的额8583927.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