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7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冯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42房间。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35号调解,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035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 执 行 官 李京耀
执 行 员 邢 军
执 行 员 张新明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