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68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熊宗海。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原告***与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蕊
书记员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