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80号
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9日登记立案,并于收案的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33350元,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按该通知确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书 记 员  肖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