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民初39号
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纪利军
法官助理程鹏翔
书记员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