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625民初554号
原告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公司与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涛
书记员 赵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