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特159号
申请人: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地质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建工长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