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6489号
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安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农垦街**/div>
法定代表人:丁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35元由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