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7584号之一
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9元,应减半收取4249.5元,以及保全费2919元,由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