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4416号
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厂前村容家上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人员。
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革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