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7584号之二
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992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作出(2019)鄂0106民初175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992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