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5536号
原告: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BX3D0N,住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56号2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509946,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无锡亘古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