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7584号
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骆*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992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全价值4799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92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9元,由申请人鄂州市和骏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