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执162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440215。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
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18854J。
法定代表人:冼广庆。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5197696元及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共437503.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扣。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房产、车位以及股权等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对本院冻结其股权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之后,本院依法委托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永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6.7%股权。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作出桂众资评【2020】112号《资产评估报告》,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通知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提出的实体性问题予以答复,本院对异议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程序问题依法审查。之后,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提出的实体性问题给予答复,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被执行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意见,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由于需等待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导致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对作出评估被告作出专业技术评审结果后,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0902执1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执行条件成就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祖明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