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9173号
原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东梅,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康,男,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金信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60元,减半收取17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 罗卫娟
人民陪审员 邹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