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2895号
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开发区渤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岩,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5元(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黑龙江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