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23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甸县万盛亿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生,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林甸县万盛亿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飞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