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2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21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212-1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208元,经本院依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21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