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91民初642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1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0元,由原告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贾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