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萨法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群柏昂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庆市支队。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11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