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瑞安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瑞安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0299号
原告: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村南(三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Q5EX7W。
法定代表人:郑汝学,经理。
被告:黑龙江农垦瑞安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战备路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5582500258。
法定代表人:伞雪,经理。
原告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瑞安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计272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潍坊市中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师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