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0337号
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惠民街道鑫达路99号6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玉泉。
被告: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
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科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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