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艾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250号
原告:沈阳**艾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紫街189-18号锦联梦工厂B区1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兆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沈阳**艾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艾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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