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319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
被执行人:***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陈映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限高,现已执行到位51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81执319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玉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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