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威橡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合威橡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108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章如忠,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合威橡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9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沈阳**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已约定管辖法院,案涉合同中明确签订地为沈阳市,并约定如发生纠纷解决不成的,由沈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合威橡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系争合同中关于争议“由沈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海合威橡胶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