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1003执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良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昱,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3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王金凤
审判员 初长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鲍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