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304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8号
被执行人: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住丹东市振安珍珠街145号
本院在执行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与辽宁天海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健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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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