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某某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2850号
原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诗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德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涛。
原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媛
书 记 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