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4974号
原告: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诗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31,240.71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9112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牡丹江市艺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