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鞍山市铁**。
被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高诗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长城大型钢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