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602民初3874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动迁商服(一)大15号。
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石某,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金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03号楼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刘音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与被告大庆市金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