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盖州市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州市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何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4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2、在2018年到2019年的5份合同虽然没约定管辖权,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的住所地是牙克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具有技术含量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价款中包含运输和安装费用,且原告负责运输,并将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说明本案采用的是送货上门的方式,货物送达地是甲方指定地点,即甲方厂区内,故此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牙克石市。说明本案不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的履行地都只能是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管辖,盖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3、本案被上诉人为了回避2017年的合同管辖权问题,提出2017年的3份合同价款已经履行结束,本案的诉求与该三份合同无关。但是又在诉求数额的计算中以8份合同的总价减去已支付的价款,得出最后拖欠的货款,说明原告的拖欠的数额中包括了8份合同的总拖欠数,故此本案2017年的管辖权的约定仍适用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是2018年至2019年五份合同的加工承揽费用,该五份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给付货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所在地盖州市为合同履行地,盖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隆升
审 判 员 吴 昊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玮齐
书 记 员 秦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