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宏安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终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龙塘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7497852A。
法定代表人:丁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寿,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法定代表人:苗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宏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红丰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76857L。
法定代表人:李全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李全明,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周朝芬,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袁家明,男,1957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宏安建筑有限公司、李军、李全明、周朝芬、**、***、袁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交条件,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48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于2020年7月25日送达至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海峰水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敖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