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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

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1321号

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426088.46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691元、及执行费6407元。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查询不动产、土地、车管所、公积金及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在金融机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汇入款项449371.74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内。本院将执行款449371.74元款项中的442964.7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收取执行费6407元。案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各项费用。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各项费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