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

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5民初5573号
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开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腾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