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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恒竣钢结构有限公司、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0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
被执行人:重庆恒竣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重庆恒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后该案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峰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立案。现由被执行人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重庆恒竣钢结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1982.5元及相应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627376.87元(违约金计算标准:1.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以190万元为基数,字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3.以3137982.5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4.以3201982.5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3)被申请人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恒竣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测绘费共计7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120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广西泓驰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河池市XX工业区XX工业园XX路西南侧【河国用(XX)第XX号、河国用(XX)第XX号、河国用(XX)第XX号】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因上述土地均已抵押给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未能变现执行。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39.6元到本院,该笔款项将依法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以发布老赖大头贴的方式公布被执行人的信息及欠款情况,本院在实施一系列强制措施后,均未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覃于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蒙万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