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76428029。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8758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姚淑娟,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黄建华,女,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顾建新,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原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组织机构代码69078294-2。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总经理。
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姚淑娟、黄建华、顾建新、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姚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845866.67元,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黄建华、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建新对债务中500万元借款本息部分(借款本金500万元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598533.33元,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31元,由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01元,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姚淑娟、黄建华、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430元,被告顾建新共同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中65944元部分。因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姚淑娟、黄建华、顾建新、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2日,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3279412.67元,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月2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华、姚淑娟有部分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信息。
2、1月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8200000元(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处置土地所有权所得中属于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
3、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4、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财付通帐户、被执行人黄建华、姚淑娟的财付通帐户。
5、1月8日,查询(2017)苏0611执838号执行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有抵押,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已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顾建新名下的不动产有抵押,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不动产;被执行人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除30%土地使用权(在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处置)外,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姚淑娟、黄建华、顾建新去向不明。
6、3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帐户和工商银行帐户存款4273.68元、被执行人黄建华财付通帐户上存款637.29元、被执行人姚淑娟财付通帐户上存款2411.94元。
7、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农业银行帐户上存款51626.25元。
8、3月13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姚淑娟、黄建华、顾建新、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58949.16元。
10、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暂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258949.16元,尚未执行到位5020463.5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被执行人***、姚淑娟、黄建华、顾建新去向不明,除扣划的部分存款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顾建新名下的财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江苏阳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30%土地使用权已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完毕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启平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黄立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