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诉讼代表人:钱季春,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6月2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59年12月15日生,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9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再审申请人***名置业有限公司(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原审被告***、**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名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所有“*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的文书,包括担保书、授权委托书等均系***伪造。故我公司担保不成立。即使上述印章真实,我公司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作担保,应当以作出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为有效前置条件。原审中并无证据证明该决议存在。(二)***等人已涉嫌犯罪,应当以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对本案的正确作法是裁定不予受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实体的正确审理。由于***伪造公司印章,委托书实际是无效的,导致本案送达、答辩、出庭委托、上诉等一系列诉讼环节出现问题,本案原审至今未有效送达。(四)原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其中135万元为已汇往来(美地公司确认其中100万元为2014年的借款,35万元为工程欠款,中发公司和***未提出异议),对该35万元不应按借款处理,对此100万元和35万元均应驳回。综上,本案应当进入再审予以纠正。
美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可能伪造公司印章。关于股东会决议系再审申请人内部事务,与我公司无关,且担保承诺书中已由占股份70%的***签字。借款用于中发公司的工程,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申请再审已超过时效。再审申请人所提及的35万元系因工程款到期后不给付而转为借款。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中发公司的借款是用于项目开发,与股权分配无关。中发公司的破产程序也是在本案判决后两年才启动。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名公司主张***提供的印章系伪造,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碍难支持。阳名公司现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名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倪海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