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海大道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8幢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764280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北工业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87582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8294-2。
法定代表人:朱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61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845866.67元,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新对上述第一款债务中500万元借款本息部分(借款本金500万元,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598533.33元,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31元,由原告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01元,被告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430元,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中65944元部分”。因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新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系本院及其他法院多个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61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对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份额70%)、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份额30%)对地号为:82-100-(217)-041的地块享有共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皋国用(2014)第821000697号)的处分因土地的不可分性而转入破产财产。因本院对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中的产权份额已进行了查封,享有首封处置权,本院已致函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处置该地块时,将涉及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份额的土地处置款移交本院处理。诉讼阶段保全的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本院暂无处置权。
本次执行,除诉讼阶段保全的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对地号为:82-100-(217)-041的地块的30%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到***、***住址“南通市××区江海××室”、***住址“南通市崇川区**花园4幢502室”亦未找到其本人,去向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查控,***、***名下有位于及××晨××室、儒学楼××(××)、××区江海××室的房产,本案查封之前均设置有抵押(抵押权人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债务金额:540万元)且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有位于南通市××区江海××室,设置有抵押(抵押权人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债务金额:354.14万元)且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登记轮候查封了***、***的上述房产(期限三年),本案暂无处置权;另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所有的沪A×××××奥迪轿车,但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扣划到***银行存款17786元;***有部分住房公积金,但因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单位申请执行主体,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本案暂无权处置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新名下坐落于南通市××花园××室及××阁楼××室,该房产已设定最高额抵押(他项权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债务金额:150万元),申请执行人明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有银行存款33589元,已扣划到位;有部分住房公积金,但因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单位申请执行主体,依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本案暂无权处置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案已将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现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已强制执行到位50705元(已扣除本案执行费用67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449295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845866.67元,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243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调查照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表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新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群宇置业有限公司、***、***、***、**新的人员及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江苏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除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土地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房产、汽车、住房公积金及扣划到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南通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