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53NDE95,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蟠龙冲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79485755L,住所地江苏省**市城港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波,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华威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863X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施桥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华威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内江***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林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