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771号之一
原告: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KXG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19.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