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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771号之二 申请人: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KXG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远博(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川1011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内江市中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该保全措施已无事实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