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524号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88号14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798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4048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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